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的生活基本保障,很多人在后台询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今天就来讲解下这个问题~
一起来看下经典案例
案例
林小姐:前段时间我失业了~据说按规定可以领到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领了两个月以后,我就重新上班了,还有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该怎么办?
解答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
林小姐如果之后再次失业,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1)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详解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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